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789号
原告:马鞍山市威菱焊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能云。
委托代理人:樊君升。
被告:马鞍山市元木锻压工矿配件厂。
负责人:王雨芬。
被告:应木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威菱焊材商贸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元木锻压工矿配件厂、应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威菱焊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威菱焊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威菱焊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威菱焊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