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4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丁德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