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冀某某。被告冀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