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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3057号

冀某某诉冀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冀某某,冀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冀某某。被告冀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