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万成,男,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振石,男,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朱万成诉张振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0.0元,由原告朱万成负担。
审判长 田雪艳
审判员 徐大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