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再字第1号

朱万成与张振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万成,张振石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万成,男,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振石,男,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朱万成诉张振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0.0元,由原告朱万成负担。

审判长  田雪艳

审判员  徐大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