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975号原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忠委托代理人杨春艳被告太仓恒毅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华第三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磊第三人东莞市炳胜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华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原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恒毅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炳胜木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冰
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
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云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