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吾,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文峪乡。被执行人卢小振,男,1953生,汉族,住卢氏县文峪乡。李小吾申请执行卢小振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卢民五小字第8号民事判次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五小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李小吾申请执行卢小振债务一案裁定书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吾,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文峪乡。被执行人卢小振,男,1953生,汉族,住卢氏县文峪乡。李小吾申请执行卢小振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卢民五小字第8号民事判次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五小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