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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432号

孟繁礼与徐占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繁礼,徐占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432号原告孟繁礼,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长利,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占仁,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礼与被告徐占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礼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礼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建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