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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申16号

张黑旦、兀建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黑旦,兀建新,张毅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黑旦,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英,男,1942年9月10日生,汉族,三门峡市天翼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兀建新,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医院退休职工,住河南省陕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毅杰,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陕县。系张黑旦之子。再审申请人张黑旦因与被申请人兀建新、张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黑旦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没有给我送达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错误。2、判决书认定公告期内申请人张黑旦到庭应诉承认张毅杰借到原告40000元无依据。3、申请人不认识兀建新、王某、兀鹏,也没有与儿子合伙做过白灰生意,判决申请人承担儿子的债务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子债父还。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张黑旦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给我送达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错误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张黑旦和张毅杰,且公告期内张黑旦到法院询问涉案情况时,一审承办人又明确告知其开庭时间。申请人张黑旦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判决认定应视为申请人放弃了相应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张黑旦提出判决书认定公告期内申请人张黑旦到庭应诉承认张毅杰借到原告40000元无依据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将审理中公告期间申请人张黑旦到庭的情况予以说明,判决书中并非将此作为判决定案认定的依据。关于再审申请人张黑旦提出申请人不认识兀建新、王某、兀鹏,也没有与儿子合伙做过白灰生意,判决申请人承担儿子的债务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子债父还的问题。经查,张毅杰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其向兀建新借款40000元的事实。证人兀鹏的证言能够证实张毅杰借款理由是与其父亲张黑旦做石灰生意需要资金,并证明涉案款项由张毅杰交付给张黑旦。证人兀鹏、王某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在催要借款的过程中,张黑旦承诺还款。故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张黑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张黑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黑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亢 康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刘亚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