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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156号

(2016)冀0727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56号原告任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县。被告米某某,女,1972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