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育才中学。法定代表人刘青昭,校长。住所地: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君,女。法定代理人张海峰,男。系张文君父亲。
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与被上诉人张文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俊洁
审判员 王永建
审判员 宋东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郎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