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民终516号

卢氏县育才中学与张文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氏县育才中学,张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育才中学。法定代表人刘青昭,校长。住所地: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君,女。法定代理人张海峰,男。系张文君父亲。

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与被上诉人张文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上诉人卢氏县育才中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俊洁

审判员  王永建

审判员  宋东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郎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