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028号
原告:王飞,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东路1559号海川国际大酒店428室。
法定代表人:张汝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杭州搏安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王飞。(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 楠
代理
审判员 倪芸萍
人民陪审员 邵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