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241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永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民初字第011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永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永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徐永良(证件号码:3304211968××××××××)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8的存款人民币38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