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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413号

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241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永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民初字第011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永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永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徐永良(证件号码:3304211968××××××××)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8的存款人民币38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