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22号原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地址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