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12-2号原告许永安。被告许建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安诉被告许建达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安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永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许永安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
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