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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106-2号

许孟威、刘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孟威,刘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许孟威,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被执行人刘运梅,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孟威与被申请执行人刘运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偿还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或不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师

代理

审判员  庞 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