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47号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金沙北路声威巷52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彭述庆,总经理。被告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吴昺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