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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字第17号

金同桥与张树祝、张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同桥,张树祝、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金同桥

被执行人:张树祝、张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金同桥与被执行人张树祝、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