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684802-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负责人徐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云,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恒,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佳,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陈恒、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陈恒、陈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855332.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以(2015)园商初字第020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云名下的常熟名流世纪庄园丰泽岛11幢房产(所有权证号:虞山10049720)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虞国用(2011)字第0006号),被执行人陈建云、陈恒名下的南山花园二区2幢房产(所有权证号:虞山09000716、虞山09000717)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5)字第000546号),被执行人陈恒、陈佳名下常熟市山湖苑二区39幢房产(所有权证号:虞山10027150、虞山10027151)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0)字第17256号),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建云名下的常熟名流世纪庄园丰泽岛11幢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陈建云、陈恒名下的南山花园二区2幢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陈恒、陈佳名下常熟市山湖苑二区39幢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超
代理
审判员 牛军
代理
审判员 殷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