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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17-2号

李彦增、卢春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彦增,卢春霞,邵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增,男,汉族,53岁,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卢春霞,女,汉族,45岁,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邵志强,男,汉族,47岁,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李彦增申请执行卢春霞、邵志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法院已对卢春霞、邵志强共有的(证号为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法院先执行房产,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