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宁夏运盛投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霍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鑫,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才,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京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运盛投资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运盛投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宁夏运盛投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军
代理
审判员 任旭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