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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56号

徐晶与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晶,储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56号

原告:徐晶,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诗翰,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长江,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晶诉被告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晶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