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56号
原告:徐晶,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诗翰,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长江,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晶诉被告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晶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