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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314号

薛永俊与张立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永俊,张立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314号原告薛永俊,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张立阁,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俊与被告张立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永俊以庭外自行和解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薛永俊承担。

审判员  马长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金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