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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85号

解银彪与耿帅涛、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银彪,耿帅涛,张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85号原告解银彪,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耿帅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张红英,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解银彪诉被告耿帅涛、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银彪于2016年2月26日以被告暂时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帅涛、张红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解银彪自愿撤回对被告耿帅涛、张红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银彪撤回对被告耿帅涛、张红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馨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