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85号原告解银彪,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耿帅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张红英,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解银彪诉被告耿帅涛、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银彪于2016年2月26日以被告暂时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帅涛、张红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解银彪自愿撤回对被告耿帅涛、张红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银彪撤回对被告耿帅涛、张红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馨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