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00038之4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
申请人:汪万忠,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万忠银行存款35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