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浩,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胜,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兼被上诉人李洁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史增丽,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女,1993年6月1日出生。
上诉人李永浩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永浩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浩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浩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史增丽、李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永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代理
审判员 何江恒
代理
审判员 赵胤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房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