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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24号

刘雨与白雪岭、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雨,白雪岭,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许刚,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24号

原告:刘雨。

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雪岭。

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韩会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公司职员。

被告:许刚。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安阳国际物流港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海丽,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70号。

负责人:尚卫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雨诉被告白雪岭、许刚、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雨负担。

审 判 长  常 青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人民陪审员  赵 荣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