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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46号

姚文转、熊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文转,熊彬,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46号

申请执行人:姚文转,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熊彬,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博兴县,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段利平,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环城路8号。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首育青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转与被执行人熊彬、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卫红

审判员  杨文祥判员滕仁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庆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