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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刑初134号

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盱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盱眙县管镇镇管仲居委会丰收组**号。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程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12/421**变型拖拉机,沿盱眙县管镇镇宁徐路(121省道)、管镇农贸市场中心路行驶,经群众举报后于家中被民警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5mg/100mL。另查,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单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管镇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的视频截图,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程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蒋莹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颖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