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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97号

翟德军与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德军,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翟德军,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

被执行人: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茶丰村。本院在执行翟德军与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旭初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