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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14号

温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崔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3民初14号原告温某。被告崔某甲。

原告温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焦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及被告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崔某乙,现就读于康保县某某中学。婚后被告对我感情日渐淡薄,经常欺骗我,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崔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崔某甲辩称,我们婚前、婚后感情很好,我们分居也不够二年,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崔某乙,就读于康保县某某中学。2015年3月25日原告温某起诉至康保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常欺骗原告,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互相扶助,加强沟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主张被告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志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