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460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付义合。被执行人付义生。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与被执行人付义合、付义生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