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葛家溪,男,193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葛淼春,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家溪与被执行人葛淼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岔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淼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葛淼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开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