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84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11号楼商业01-06。被执行人北京万杰亨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2号楼357室。被执行人孙明举,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杰亨通科贸有限公司、孙明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世永
代理
审判员 李 森
代理
审判员 刘凤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