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一终字第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自荣,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代理人邹桂琼,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系邹自荣之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方富,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梅,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冬华、张丽,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邹自荣与被上诉人邹方富、张秀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邹自荣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9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郑会利
审 判 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符圆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寸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