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民初708号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708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