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708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708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