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淮安锦绣国际装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淮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瑞,该公司运营总监。被告淮安博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东,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锦绣国际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淮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博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锦绣国际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2月26日,以实际侵权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锦绣国际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锦绣国际装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万晓萍
代理
审判员 谢国春
人民陪审员 许广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姜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