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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81号

罪犯杨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81号罪犯杨进,男,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鄂汉川刑初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杨进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2014年8月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发票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执行财产刑,一审期间,赃款已退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卢建红

审判员 周永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