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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329号

XXX诉被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XXX,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329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张世华、孔燕鹏(实习)系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XXX诉被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XXX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