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329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张世华、孔燕鹏(实习)系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XXX诉被告郑州新加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XXX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