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樊金柱,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樊景民,男,194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灵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樊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樊景民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樊金柱放弃了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