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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041号

曲淑萍与刘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淑萍,刘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41号申请执行人曲淑萍,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宝华。申请执行人曲淑萍与被执行人刘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0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