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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03号

王蓓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薛臻颖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蓓,薛臻颖,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蓓,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奇,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臻颖,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樊仁毅。委托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聪聪。

上诉人王蓓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薛臻颖与王蓓系邻居。薛臻颖系本市常德路XXX号XXX楼A座房屋的产权人;王蓓系常德路XXX号XXX楼A座房屋的所有权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水务公司”)系本市供水部门。常德路XXX号房屋建成交房时,整幢楼居民的进户水表均安装在厨房水斗边,距离地面1米以上位置。居民入住后,常德路XXX号XXX楼A座即王蓓的房屋进户水表被移至水斗下,距离地面不到1米。2014年6月17日,王蓓发现其进水阀门处有渗水现象,即向城投水务公司报修。2014年6月20日,王蓓因家中水表与阀门之间的接口断裂再向城投水务公司报修。该次漏水造成薛臻颖等邻居家中严重受损。2014年8月,薛臻颖经王蓓确认漏水损失后,自行修复了受损部位。后薛臻颖向王蓓提出赔偿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蓓与城投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共计54,840元。原审法院审理中,王蓓提供上海华寰物业有限公司德诚大厦物业管理处致法院的信函,大致内容为:2014年6月17日,该公司接到王蓓开关阀开关渗水的报修,并配合城投水务公司人员关掉总阀,方便城投水务公司更换王蓓家中水表前的阀门。同月20日,物业公司员工看到王蓓家中有水从房门渗出,便立即通知王蓓并关掉整幢大楼用水总阀。王蓓回家关掉水阀同时向城投水务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员工看到是水表与水阀之间的连接头断裂,城投水务公司人员换掉了接头。事后,王蓓投诉了城投水务公司,城投水务公司又派专人上门进行查看并将断裂接头留存在物业公司等。上海华寰物业有限公司并附上了留存的实物。经质证,薛臻颖对上述信函和实物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当时不在现场,故对信函的内容无法认定;王蓓对上述信函和实物无异议;城投水务公司对物业公司提供的信函内容有异议,认为城投水务公司维修人员因为发现水表被移位,阀门也非上水公司产品,故没有帮助更换阀门,只是留下一只城投水务公司的阀门让王蓓自行更换。对物业公司留存的实物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城投水务公司的产品。水表是固定装置,按照行业规定,水费单和供水合同写明水表是不能移动的,王蓓对水表进行了大幅度的移动,故城投水务公司是不予维修的。针对城投水务公司的意见,王蓓表示:自己购买的是二手房,不清楚交房时水表的位置,也不知道前业主是否移动过水表位置,其入住后并未移动过水表位置。此次漏水爆裂的位置是进水管阀门和水表之间的螺口,与管道无关,是城投水务公司6月17日更换阀门不当造成接口断裂。报修前因为有渗水情况,所以自行准备了阀门,由城投水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换了王蓓提供的阀门。城投水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院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承保明细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城投水务公司陈述:上述证据证明按照规范的安装,自来水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本案水表安装不符合安装工艺,不属投保范围;其使用的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配件,本案使用的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质证,薛臻颖对城投水务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要求城投水务公司解释保单中不理赔的内容。对此城投水务公司解释:保单14页—51第2项,工艺要求安装在1米位置,而现在安装在1米以下,所以本案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要求。王蓓安装的接头不符合国家标准,另阀门也不是“上水公司”专用的阀门,其他邻居家拍摄的照片上均可以看到阀门上有“上水专用”的标志。王蓓则认为城投水务公司提供的仅是水表的保单,并没有针对管路;其提供的国家标准王蓓确实不懂,且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薛臻颖与王蓓所在房屋的进水阀门及水表虽属于公共设施,但均安装在居民户内,用户应予爱护,不得擅自拆装、移动等,平时还应注意用水安全,发现渗漏情况应及时报修,家中无人时可关闭室内阀门,确保不漏水。2014年6月17日,王蓓发现家中进水阀门有渗漏,及时报修更换阀门后,即不再渗漏,也未造成漏水的严重后果。同月20日,王蓓家中水表与阀门之间的接口断裂,因家中无人,未及时报修,引起大面积漏水,并造成薛臻颖家装修等受损,对此,并非城投水务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且王蓓家中水表、阀门均被移位,王蓓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设施移位系城投水务公司所为,故薛臻颖要求城投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现薛臻颖在王蓓确认漏水损失54,840元的基础上,自行修复了受损部位,无不妥,其损失应由王蓓承担。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薛臻颖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4,8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购买的是二手房,水表管线的移位其并不知情,且其在2014年6月17日家中水表上开关阀渗水时向城投水务公司保修,城投水务公司派员上门维修并更换了由其提供的阀门,当月20日是螺纹接口爆裂,并非阀门问题,故应是城投水务公司的维修人员失职所为,故相关损失应由城投水务公司赔偿。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由城投水务公司赔偿薛臻颖的所有损失。

被上诉人城投水务公司辩称:其接到上诉人报修后派员上门维修,发现阀门及螺纹接口并非其公司提供,且上诉人私自移动水表及管道位置,故并未为上诉人提供维修服务,也未为上诉人更换阀门和管道。被上诉人认为其并无过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薛臻颖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家中水表及管道的变动,未能举证证明系城投水务公司所为,虽然上诉人认为其所购二手房,对该变动并不知情,但上诉人作为实际使用者,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认为其在2014年6月17日向城投水务公司报修后,城投水务公司派员为其更换了阀门,现城投水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上诉人未能就该事实举证证明,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1元,由上诉人王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季 磊

代理

审判员  汤佳岭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