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环罚决字〔2015〕0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嘴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在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张家村张家小学东侧山坡(保护区缓冲区)建设中牙百姓水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大环罚决字〔2015〕0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被申请执行人所建的中牙百姓水厂及食堂宿舍附属设施并恢复原状;2.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环罚决字〔2015〕09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拆除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民委员会所建的中牙百姓水厂及食堂宿舍附属设施的申请,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