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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05号

陶红福、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红福,黄小兰,杭州源禄实业有限公司,胡香娣,杨影秋,白洪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红福,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监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兰,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

被告:杭州源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红福。

原审

被告:胡香娣,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审

被告:杨影秋,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审

被告:白洪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陶红福因与被上诉人黄小兰,原审被告杭州源禄实业有限公司、胡香娣、杨影秋、白洪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陶红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红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依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