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姚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