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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553号

原告姚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553号原告姚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