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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45号

肖会玲与王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会玲,王东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45号原告肖会玲,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超,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会玲与被告王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会玲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会玲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肖会玲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