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45号原告肖会玲,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超,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会玲与被告王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会玲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会玲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肖会玲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