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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407号

姚淑兰与张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淑兰,张春雨,张云龙,张加海,翟井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407号原告姚淑兰,女,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高胜,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雨,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云龙,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加海,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翟井波,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兰诉被告张春雨、张云龙、张加海、翟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淑兰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姚淑兰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审 判 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