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林耿然,男,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被执行人林武波,男,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林耿然与林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武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耿然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共3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林耿然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林耿然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共31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45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同时向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蓝城分局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林耿然与被执行人林武波父亲林茂光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耿然将本案部分债权72000元转让给被执行人林武波父亲林茂光,本案剩下债权(本金、利息、垫付诉讼费等)由法院继续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叶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