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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刑初18号

都基昌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18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2015年11月2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都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决)携带活扳子和螺丝刀来到穆棱市八面通镇福泰家园小区,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家门锁进入室内,被告人都某某窃取1个黄金吊坠,赵某某窃取300元现金。随后,二人用同样方法进入被害人赵某家,赵某某窃取1部联想牌手机;进入501室被害人刘某某家,被告人都某某窃取1条黄金手链、1个黄金戒指、1条带有1个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赵某某窃取1块格林牌手表。经穆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总价值16164元。综上,被告人都某某窃取赃款、赃物总价值16464元。案发后,联想牌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都某某在哈尔滨市通乡商店二楼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抓获,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林口久顺金店收购明细表;证人陈伟波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笔录,都某某、赵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笔录,赵某某指认林口久顺金店照片;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同案赵某某的供述;穆棱市价格认证中心穆价鉴字(2015)2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都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都某某犯盗窃罪,属共同犯罪,系主犯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都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对被告人都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桂菊

审 判 员  王连润

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芦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