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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018-1号

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周小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周小琪;周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018-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杨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小琪,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被执行人周晓燕,女,汉族,1980年3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小琪、周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69.70元,执行费50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周小琪、周晓燕下落不明,本院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周小琪、周晓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0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