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90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原告给被告借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做生意紧张为由,至今未给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贰拾万元整,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李某某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该信件未被签收,退回原因为迁移新址不明、无电话,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故本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云菲 关注公众号“”